1.項目概況
項目概況:本項目為碼頭責任保險保險項目,保險責任范圍為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在其經營過程中依法或依合同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對客戶貨物的責任(因被保險人的過失責任造成貨物、客戶財產,船舶等其他運送工具的損壞、滅失);對第三者的責任;附加出租人責任保險,附加的出租人責任條款并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出租的倉庫因自然災害、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原因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等。
項目地點:岳陽。
招標范圍為:采購岳陽城陵磯新港有限公司2021年度碼頭責任保險。
2.項目控制價
本項目最高限價為:叁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整(小寫: 367500 元),超過最高限價作廢標處理。
3. 報價人資質要求
3.1 資質要求: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業務范圍包含碼頭責任保險,在人員組成結構、相應設備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技術服務能力。(提供相關證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3.2 業績要求:近5年內(從報價文件遞交截止日期往前推算)承擔過2次或以上碼頭責任保險項目的業績。(業績以提供保險協議(關鍵頁)或保單(保單抄件)影印件內容為準,并加蓋公章)
3.3人員配備要求:
項目負責人必須為本單位自有員工,并需提供投標截止日前半年的社保繳費證明(并加蓋繳費證明專用章)或其它能夠證明參加社保的有效證明材料(并加蓋社保機構單位章和公章)。
3.4 報價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責令停業的;
(2)被暫;蛉∠稑速Y格的;
(3)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4)涉及正在訴訟的案件且經審查委員會認定會對承擔本項目造成重大影響;
(5)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
(6)為投資參股本項目的法人單位;
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審委員會將否決其報價申請。
3.5本次詢價不接受聯合體報價。
4.服務工期及要求
4.1服務工期: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保險有效期一年 。
4.2詢價要求: 在保險期間內,岳陽城陵磯新港有限公司港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第三者財產損失并附加倉庫儲存第三方貨物因災害的損失。
4.3投保明細表:
投保人: |
岳陽城陵磯新港有限公司 |
被保險人: |
岳陽城陵磯新港有限公司 |
營業場所: |
岳陽市城陵磯臨港新區岳陽城陵磯新港有限公司辦公樓及公司生產經營場所 |
保險責任: |
第三條 負責賠償被保險人在列明的場所,在其經營過程中依法或依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 對客戶貨物的責任
1. 保險責任
因被保險人的過失責任造成下列貨物的損壞、滅失
(1)貨物;
(2)客戶的財產,包括船舶及其他運送工具等。
對第三者的責任
附加出租人責任保險
附加的出租人責任條款僅限于海關監管倉庫(北)、內貿倉庫(南),并擴展承保被保險人出租的倉庫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雷擊、暴雨、洪水、暴風、龍卷風、冰雹、臺風、颶風、暴雪、冰凌、突發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2)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其他保險責任詳見條款。 |
險種: |
碼頭責任險
附加出租人責任條款 |
賠償限額: |
累計賠償限額RNB 100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RMB 200萬元;
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賠償限額RMB 200萬元;
每次事故人身傷亡賠償限額RMB 50萬元;
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RNB 50萬元。
附加出租人責任(倉儲)保險:
累計賠償限額為5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00萬元;
特別費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0萬元。 |
保險期限: |
年 月 日 時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
免賠: |
(1)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絕對免賠額為RMB2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
(2)每次事故醫療費用絕對免賠額為RMB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 |
司法管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除外) |
4.4、主要技術要求
1、責任保險對象、范圍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范及標準要求。
2、質量要求:
(1)責任保險期限、理賠程序等符合責任保險承諾要求。
投標人應當集公司整體技術實力,專門抽調營銷、承保、理賠等各個環節的優秀管理人員和高素質的業務人員組成項目服務團隊,成立分層級專業營銷團隊專項負責與各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機構的協調配合。由投標人與招標人一起深入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從保險的角度提出有針對性的防災防損建議,充分發揮商業保險事故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的主動作用,配合廠方做好風險保障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發生。在得知特種設備出險后,投標人應提前介入,及時進行查勘、醫療跟蹤、傷殘、醫藥費等認定及定損。對保險的特種設備所造成的第三者損失,投標人應及時和招標人共同協商定損,對核定的損失有爭議時,由雙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定損。
3、服務要求
(1)、投標人按照項目需求成立項目組,并固定一名項目負責人為招標人提供24小時服務,出現責任保險問題,投標人須及時響應,在接到招標人通知的24小時內處理。
(2)、發生保險事故后,招標人應立即(不超過24小時)向投標人報案。招標人應立即采取積極有效的施效、保護、整理措施,以減少保險標的損失進一步擴大。招標人還應協助保險人做好現場查勘、殘貨清理等工作,并向保險人及時提供相關的單證。保險人有權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核查投保人實際運貨財務賬目,以確定投保人是否足額投保,從而確定賠償方式。
(3)、投標人接到報案后,服務小組成員應在一小時內給出處理意見,并回復是否前往現場查勘;如果沒有回復,則表示服務小組不去現場查勘并同意招標人提供的索賠材料為理賠依據。
(4)、服務小組應安排現場理賠服務人員、查勘人員在約定的限定期限內到達現場,進行保險事故損失查勘。未按上述規定及時到達現場,則允許被保險人及其委托人自行處理事故現場,但應保留事故現場的有關照片或實物證據。由此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和事故損失投標人應全部承擔,但不包括免賠額(率)。
(5)、在收悉招標人將采取施救措施的報告后,應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應即刻派員至施救現場進行現場響應式理賠服務。承擔施救所產生的全部合理費用。
(6)、 受理賠案
投標人收到被招標人及其代表的報案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應向招標人提交《理賠工作安排日程表》;投標人接到招標人預付賠款申請三個工作日內,應就預付時間、預付金額做出書面回復。
(7)、投標人若認為招標人所提交的索賠證明和資料不完整,投標人應在收到招標人索賠單證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一次性通知招標人補充提供。如投標人在接到索賠證明和資料三個工作日內未書面提出有關審查核實意見,即視為認可索賠資料完整。
(8)、投標人接到招標人各單項、各階段索賠申請、索賠單證后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定責定損等工作。索賠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含)的賠案(指扣除免賠金額后的索賠金額,以下相關條款的表述同義),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異議;索賠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應在七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異議。
(9)、若保險人在上述時間內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雙方就賠償結果達成一致。
(10)、招標人可指定認可的保險公估公司為該項目保險公估人。
(11)、結案要求
(12)、賠款支付原則
投標人對已確定保險責任但未能確定最終賠償金額的賠案,應當根據招標人已提供的證明材料支付已確定部分的賠償金額;投標人在最終確定賠償金額和賠付處理意見后,應當根據下述15款的要求,支付相應的差額。
(13)、拒賠時間要求
如投標人認為收到的招標人索賠申請不屬于保險責任,投標人自簽收招標人索賠證明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向招標人發出書面拒絕賠償或拒付保險賠償金的通知書,并載明拒賠依據。如果投標人未在上述時間內提出拒賠,則認為已接受招標人的索賠申請,不得再提出拒賠。
(14)、賠款處理原則
發生保險事故后,應以恢復正常生產工作為前提,依照保單及本協議的相應約定進行賠償理算、支付賠款。以利于招標人恢復、重置保險財產。
(15)、結案時限
乙方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條款的規定為甲方提供服務,案情發生后承諾為甲方建立綠色理賠通道,凡責任明確、損失清楚、索賠單證齊全有效的賠案,應在以下承諾時間內與甲方達成理賠協議并給予賠付:
賠款在人民幣3000元以下的,確保1個工作日賠付;
賠款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確保5個工作日賠付;
賠款在人民幣10萬元以上的,確保10個工作日賠付。
(16)、未按規定支付賠償金的處罰
投標人未按本協議上述規定履行義務和承擔責任,致使招標人不能按照本協議規定的時間獲得賠償金,投標人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應付賠款金額×實際違約天數×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實際違約時間由本項目保險經紀公司據實統計,并在各賠案結算中應用。
(17)、若發生案情復雜、定損困難或損失標的涉及較強的技術性因素或估損金額較大的事故時,由招標人指定、投標人認可的國內獲得保險公估營業許可證的保險公估人進行損失理算。確定保險公估人的工作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投標人承擔聘用保險公估人所產生的費用。
(18)、投標人有義務對所有承保、理賠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生事故時專項服務小組應編制《理賠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招標人,與招標人共同及時修訂不合理的理賠服務時間、理賠服務流程。
4、投標人須在報價文件中編制理賠服務方案。
本次招標公告同時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網(http://www.cebpubservice.com)、湖南省港務集團有限公司門戶網站(http://www.hnsgwjt.com/)上發布。